价格评估与资产评估
价格评估与资产评估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改革的深入和《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实施,整个评估市场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对于价格评估与资产评估的异同,社会各界看法不一,有很多误解。对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一、价格评估行业的基本情况
价格评估是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或过程。具体讲,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特定评估目的,遵循适用的评估原则,按照法定评估程序,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特定资产某一时点价格进行估算的过程。
价格评估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改由市场定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评估成为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于1994年发出了《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规定赃物估价工作统一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估价机构负责和承担。之后,国家计委又相继颁布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5号)、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价格评估工作在规范中不断发展,在司法领域和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步确立了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在2000年以前,司法领域的涉案财物价格评估工作,基本由所在地价格事务所和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完成。2000年以后,随着涉案财产价格评估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司法涉案价格评估工作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才有其他评估机构逐渐介入司法涉案财物价格评估。
2005年,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价格评估行业因此而迅速发展壮大,其业务领域涵盖涉及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和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成为了整个评估市场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
由于涉案财物价格评估的特殊性,司法委托的价格评估有别于社会市场主体委托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程序、方法及侧重点均有不同,其结论也有所差异。
不同于其他中介机构,价格评估机构成立之初的目的就非常明确,即为司法涉案财产、物品价格评估服务。价格评估行业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涉案财产价格评估理论、方法体系,坚持以价格评估结论客观、公正为指导思想,重视价格评估对象现实的实际状况及案件属性。
因此,相对于房地产、矿产等专业估价机构,价格评估机构无疑具有综合性的优势;相对于资产评估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又具有更加适应司法工作要求的涉案评估专业特色。
例如:对一套工业流水线设备进行价格评估,资产类评估公司往往采用会计折旧计算实体性贬值,即以资产原始购置成本和法定使用年限进行计算,对于同类资产来说,折旧具有同一性。而在司法价格评估中,涉案财产的实体性贬值是针对特定评估对象而言的,其价格评估结论数额大小、多少,取决于价格评估对象的使用条件、实际使用程度、保养及维护水平等因素。需要通过实地勘察确定,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因此,不能完全用会计上的累计折旧额代替实体性贬值额,不能完全用法定的折旧率代替实体性贬值率,不能完全用折旧年限代替价格评估对象的实际使用年限。过于简单的评估方法在司法价格评估中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结论,不利于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截至2016年2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改(价格)部门行政许可认定的各类(综合类、专业类、涉案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3000多家,从业人员10万多人,其中价格鉴证师14000多人。
在近30年的发展过程中,价格评估行业以服务司法、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为宗旨,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三大主体业务:价格鉴证(涉案涉诉讼价格评估)、社会委托价格评估、价格咨询服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价格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价格评估与《资产评估法》的关系
2016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资产评估法》,并于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此间,一些人对《资产评估法》做出了不利于价格评估行业的所谓“释义”,声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只能是“五部门六专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专业人员不包括价格评估人员,评估师专业类别不包括价格鉴证师,给价格评估行业和整个评估市场造成了极大困扰。这种观点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历史和现实,是完全错误的。
1、资产评估的含义。
狭义的资产评估仅指国有资产评估,其依据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由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资产评估法》定义的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它属于广义的资产评估,涵盖所有的评估领域。
2、价格评估始终包含资产评估业务。
价格评估行业诞生近30年来,一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发改(价格)部门实施直接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2016年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改变了政府对价格评估行业的管理方式,但并没有改变价格评估行为的法律属性和价格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法规文件,价格评估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行为”。
价格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涉及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和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很显然,价格评估和资产评估都是对被评估资产特定时点价格(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专业服务行为。价格评估符合《资产评估法》对评估行为的相关界定,自然也就不能游离于《资产评估法》之外。价格评估行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法》责无旁贷。
3、《资产评估法》适用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评估市场形成了按条块管理的评估专业类别,如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二手车评估、保险公估等,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资产评估法》承认这种现实,确立了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的体制,其中并没有否定抹杀价格评估行业,也没有限制或禁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价格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的任何规定。作为规范和指导我国整个评估市场健康发展的最重要法律,《资产评估法》在做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也为适应市场可能的变化留出了足够的空间。个别人士的所谓“释义”既不是全国人大的释法,也不是相关机关的司法解释,根本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
4、“五部门六专业”是一种不完整的、过时的说法,与评估市场客观现实全然不符。
“五部门六专业”的最初来源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其中提到“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
其背景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当时由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价格评估机构正在变革中,一部分改为事业编制的价格认证中心,专事纪检、监察、刑事、涉税案件价格认证;一部分与物价管理部门脱钩改制,成为从事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业务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这项工作到2004年大致完成。所谓的“五部门六专业”就是此间出炉的,抛开了正在变革的、始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
2005年,鉴于价格评估工作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众利益,涉及司法公正,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和价格鉴证师注册设立行政许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价格评估行业迅速发展,成为评估市场一个非常重要的专业类别。
由此可见,在1999年之前,评估行业远远超过“五部门六专业”;2004年之后,也不是仅有“五部门六专业”。所谓的“五部门六专业”根本就是一个不顾事实、早已过时的旧名词。
5、评估市场的专业划分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评估市场不断产生出新的细分专业,也会根据市场的需求而发生一些专业的撤并,如根据最近最高法、国家文物局等五部门出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就可能诞生由国家文物局主管的文物鉴定评估专业;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原土地估价师职业资格将可能(与房地产估价师)进行整合改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海洋水产资源评估、艺术品评估等也在根据实践的需要而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评估专业。
6、规范评估行为的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根据评估标的(资产类别)、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的不同,既要遵循《资产评估法》,也要遵守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诸如《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还设立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任何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评估行业多专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这样,才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