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基本原则
价格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 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评估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评估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3)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价格评估应当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评估对象。
(4)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价格评估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评估活动,使价格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二、价格评估的专业原则
(1)替代原则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财物,其价格是趋向于一致的,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财物,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贡献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3)预期原则
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在价格评估过程中,一些评估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的。
(4)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指价格评估标的在最高最佳利用下的价格,最高最佳利用是指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使价格评估标的价值最大的一种最可能的利用。以下三个经济学原理有助于把握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收益递增递减原理、均衡原理、适合原理。
(5)评估时点原则
评估时点原则是指价格评估结论是由价格评估目的决定的某个特定时间的价值。价格评估标的的市场价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在价格评估时,市场条件应固定在某一时点,这一时点就是价格评估基准日,价格评估基准日应精确到日,该基准日由委托方根据价格评估标的涉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刑事案件一般为案发日;民事案件和自然人委托的价格评估一般为委托日或实物勘验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